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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两会传来大消息!增值税起征点变了!更重要的是......

发布日期:2021-03-06   点击次数:2654

刚刚,两会传来大消息!增值税起征点变了!更重要的是......



国家正式宣布!小规模增值税起征点提升至15万、所得100万之内2.5%实际税负、研发加计扣除100%、增量留抵全额退等一大批税收优惠即将落实!还有这些3月份新政也要注意!


刚刚!

政府工作报告说了这些重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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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摘自新华网)
现政策】(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研发加计扣除:100%扣除  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摘自新华网)


现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摘自新华网)


现政策】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4.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摘自新华网)


两会公布这些税收优惠之后,就等着国税总局进行文件的公布!企业就可以接收这些税收红包了!


其实除了这些新政之外,3月份要学习的政策还有这些!


3月1日起,

要学习的政策总结全了!全部打印出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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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重点:


1、官宣!不延期!3月31号截止! 

2、恭喜!又可以少交税了!国家刚宣布!3月1日起执行!

3、再见了,私人账户避税!2021年个人银行账户进账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4、突发!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重磅!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又添新成员! 

5、突发!社保缴费基数上调!取消医保账户、五险变四险!到手工资要降了!

6、突发!挂靠社保!判刑!2021年起,社保全国联网正式执行!再不收手就晚了! 

7、注销必查3年账?国务院刚宣布,简化注销流程!即日起,企业注销都要按这个来!

8、巨变!取消核定征收!税局刚刚通知! 




以下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但结束日起不同,大家一定要分清,不要漏报漏缴!

1、经营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31日结束!不是5月底,更不是6月底!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月31日结束!

3、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汇算清缴3月1日开始6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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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是所有纳税人都需要汇算清缴:对于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①  算整体

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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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个人


计算个人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所得: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以第一步计算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经营所得。不重复算!
  •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有约从约;没约定的平均。


  算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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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查找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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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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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经营所得税前扣除!


①  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刚刚,企业所得税又变了!国家刚宣布:这类企业可以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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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①  优惠政策


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具体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②  适用范围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70%以上。


吉林延边、湖北恩施、湖南湘西、江西赣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


③  内容及重点变化


继续援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继续按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列,在各省(区、市)现有条目基础上适当增减和修改有关内容。


  实施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税务局发布通告,一公司因用个人银行卡收款未申报纳税,构成偷税,被追缴税款及罚款8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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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大致经过:


该公司2017年-2018年账外取得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未申报纳税。


2017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12193078.7元,其中11495378.7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018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27883309.65元,其中27018459.65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经轧留抵后,追缴增值税税款2017年1670268.7元,2018年3839500.25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17年、2018年合计439662.71元。


因该公司隐匿废料收入、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2974715.87元。


可以算出,该公司因个人卡收款未申报纳税,被追缴税款及罚款800多万!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告诫老板们,一定引以为鉴!



除湖北省外,其他地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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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除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开具1%的专票。


那为什么会说,1%的专票可以抵9%的进项!究其原因主要是来源于以下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7〕37号、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3%征收率)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虽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3%减按1%征收的政策,但,并没有相应的更改财税〔2017〕37号规定的3%的专票可以抵扣9%进项的规定。


那1%的专票到底可以不可以抵扣9%的进项税?官方给了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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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社保不再执行减免后,各地陆续公布了2021年度的社保缴费基数和标准。


以山东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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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统一公布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之前,企业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19012元和3457元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上下限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


全省2020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月缴费基数超出300%部分、不足60%部分,多退少补。


①  什么是平均工资?


社会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通常指某一地区或国家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这一时期内职工人数后所得的平均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规定: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②  平均工资如何影响你的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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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员工”挂靠企业缴社保,谁占了谁的便宜?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城镇职工参保资格,驳回黄安宁续缴社保请求……”8月14日,黄安宁不仅没追回2万多元的社保费,还收到了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败诉裁决书。


49岁的黄安宁在大连经营一家小型办公用品商店。去年初,通过中介她将社保挂靠在大连某文化传播公司。今年3月,中介公司“跑路”,她去大连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查询,传播公司为她缴纳的社保仅缴到去年4月,并且不予以续保。


黄安宁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一些劳动者通过中介机构挂靠的方式,支付一定服务费获得某企业“员工身份”来代缴社保。然而,纠纷时常发生:中介卷走个人社保费,挂靠企业不肯续保;个人假借挂靠骗企业薪资、福利……


同时,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人社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现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主要内容如下:


  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信用记录,将严重失信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普遍实现跨地区持卡应用,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


  完善地方社保系统,纵向实现上下级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横向实现与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全国联网:


2020年底前,整合经办机构,各地区信息平台与国家社保平台应接尽接;

2022年底前,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会议指出,企业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将加快完善应破产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退出配套政策,解决退出难问题。


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改善:


一要完善中小微企业简易注销制度,使中小微企业在开办便利的同时退出也便捷,促进改善市场主体结构,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二要建立企业破产和退出状态公示制度,及时将企业破产和退出相关信息列入可公开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完善信用机制建设,促进公平竞争。


三要保障破产程序依法规范推进,完善管理人制度,强化管理人依法履职责任,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协调协商作用,依法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等权益,依法打击企业破产或退出中恶意逃废债行为。


常有财务人员抱怨,注销公司耗时、耗力,太麻烦了,一不小心还会补缴很多税款和滞纳金。而注销程序的复杂、报送资料的繁杂以及核查的严格,使得很多人对开公司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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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常务会释放出简化注销制度的信号,未来企业注销一定会更高效、更便捷!


其实,近几年国家在注销程序上已经实行了很多的简化措施,根据税总发〔2018〕149号及税总发〔2019〕64号的规定,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采用简易注销和即办注销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注销的效率。


①  这类企业可以简易注销,不用办清税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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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注销资料不齐,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当场出具清税文书。

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适用即办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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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当场出具清税文书。

纳税人拿着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可当场取得清税证明,事后税务部门也会按规定核销欠税。


③  纳税信用差,影响公司注销!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可按规定“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将进行严格管理。



近日,上海财税圈和朋友圈疯传一则消息:“税务局明确通知:取消新设企业核定征收,已经办好核定征收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21年起全部改为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改为查账征收未定,等后续通知。”同时,有朋友反馈在上海设立个独下照,已经没有核定征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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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则消息:接税务通知,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事宜,按照核定税种时间点来定,第一年不允许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到第二年才能更改征收方式,具体按到时政策再定;另外针对区外迁移过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也视为新办企业,按照迁入日期来定。2021年核定税种的,并且已经核定征收的,仍然改为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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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将对金税三期核心征管进行升级完善,同时在改革个体工商户管理方式中提出,通过完善税制,推进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的转变,严格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标准,减少核定征收企业的数量,同时为查账征收户提供更便捷的方式。



 1周




                                            



(一)登录考试报名系统

报名人员可用手机等移动终端或电脑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以下简称考试报名系统),或在浏览器地址框直接输入网址:https://ksbm.ecctaa.cn登录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二)填写报名人员信息

1.首次报名人员。先完成实名注册,然后登录,进入“报名考试”页面,逐项按要求如实填选。报名时须上传本人免冠证件照,请提前准备照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再选定报考科目。

2.非首次报名人员。可用本人身份证号登录,进入“个人信息”,核对个人信息(如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有误,填写附件五“个人信息修改申请单”发送至ksbm@cctaa.com,申请修改,邮件主题为个人姓名)。进入“报名考试”,逐项按要求核对、填选,如信息有变化,应做相应修正。再选定报考科目。

报名时须重新上传本人最近一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请提前准备照片(标准证件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尺寸25mm*35mm,像素>=295*413,下同)。

    (三)交费

1.考试费标准:每科人民币98元。

2.支付方式:通过考试报名系统支付,可用支付宝(网银)、微信方式支付。

3.支付时间:2020年5月8日9:00至7月10日24:00;2020年7月28日9:00至8月8日24:00。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交费。

4.考试费发票:应正确填写开票信息,支付成功后,可自行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四)报名完成

1.交费完成视为报名完成,报名人员可在考试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

2.报名期内,已完成报名的人员,可更换考试城市及增加、调换报考科目,过期不再受理。

3.报名完成后,不予退考试费。

(五)注意事项

1. 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生,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可在下一考试年度补填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信息。

2.持国外学历证书的,国外学历证书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学历证书遗失、损毁的,建议报名前登录学信网查验自己的学历信息,学信网查验不到的学历、军校毕业学历、党校毕业学历等可向学信网免费申请电子验证报告。

4.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须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

5.补报名期内,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程序的,均可继续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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